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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转发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并在春节前补发到位。凡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都可以参加此次调整。
此次调整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对象调整相结合的办法。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此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2007年人均养老金水平10%(107元)的,再按下列标准适当提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但提高后不得超过107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提高10元,15-19年提高13元,20-24年提高16元,25-29年提高19元,30-34年提高22元,35年以上提高25元,退职的提高10元。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另外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发50元;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我市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超过我市此次普遍调整后平均养老金水平的 50%;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 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 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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