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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企业离休人员遗属补助标准和 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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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10:43 |只看该作者

我市调整企业离休人员遗属补助标准和 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font size=4>日前,市劳动保障局对我市企业离休人员遗属补助标准和参保人员、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进行了调整。<br />&nbsp;&nbsp;&nbsp; 从2007年7月1日起,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期间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470元;抗日战争期间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51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550元;因工死亡者遗属或者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的,每人每月再增发50元。<br />&nbsp;&nbsp;&nbsp; 从2007年10月1日起,参保人员、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分别由原2250元提高到31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计发基数由原580元提高到900元。建国前老工人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的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的标准执行。</font> <p>[此帖子已被 路人甲... 在 2007-12-4 10:43:57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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