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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又一中国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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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哈尔滨市民王树春状告当地物价局,要求公布乐福小区经济适用房的成本,近日,这场打了近3年的官司有了结果,王树春最终打赢官司。被要求履行法定责任的哈市物价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乐福小区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成本。<BR><BR> 王树春所告诉的标的,实际不是当地物价局,而是当地物价局所应依法公布的该小区经济适用房的建筑商。不用说,王树春一定是认为该小区出售的“经济适用房”不够“经济”。就这么点事,官司打了将近3年,有关方面怎么有脸说来着!<BR><BR> 哈尔滨市《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有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由成本和利润构成,利润限定在3%以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销售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批准,按项目向社会公布”。按照这个规定,你物价局就有责任、有义务如实的公布建房成本,怎么这还要消费者来告状,还要告状3 年才见成效?<BR><BR> 愚笨如我者也能想明白:有了这个规定,只要公布了成本,任谁想漫天要价或者谋取暴利都是不可能的。这样对消费者有利的事情,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物价局怎么就不主动办理,还要等消费者来告,还要告3年,等法院判决了,才不得不执行?<BR>哈市物价局的理由是,“开发商没有提出定价申请,我们就无法向社会公布”。 还认为,开发商提交的定价成本和计算资料,属于商业机密,因此不能将成本资料公开。但是,连诉讼涉及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开发商都承认: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成本不是商业机密。<BR><BR> 政府物价部门的“政策水平”不如开发商的“政策水平”高!所以,就听任开发商越过自己的审批权,私自定价售房。不仅放弃了了自己的执法者身份,直到官司打起来还死不认帐,这岂不是怪事!<BR><BR> 有人说,身为政府部门,哈市物价局在开发商面前甘心充当“聋子的耳朵”, 主要原因是在这起事件中,一方是王树春这样的普通消费者,一方是财大气粗的开发商及需要协调的相关政府部门,孰轻孰重是很明显的。在这种情况下,物价局的天平会倒向哪一方,或许就可以预料了。但我的看法是,或许不这样简单。物价局宁肯开罪消费者也不愿开罪开发商,这是可以想象的,然而与法律相比,开发尚怎么也比不过法律吧?怎么还顶着呢?要是没有相关利益,谁会这么做?<BR><BR> 还有一事不明:哈市物价局本该依法履行报批程序的经济适用房价格而不履行责任,显然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面对如此失职,为什么要由一位普通消费者状告了将近三年,才通过法院强制得以纠正?纪检、监察部门此前都做什么去了?<BR><BR> 一项本该依法做出的行政程序,当事机关却不作为,一推二拖。老百姓告出来了,还要拖3 年,真是“告官难,难于上青天”!还怎么有脸说来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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