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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给人看病搭上三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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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3> 兴化人朱某是个热心人,常免费帮乡邻解除病痛。2004年,他的“善举”却使一患者终身致残。近日,经法院判决,朱某赔付患者近3.8万元。<BR> 据介绍,2004年10月16日,海陵区泰东镇的郑某右腿胫骨骨折。郑某先是到泰东镇卫生院治疗。后经人介绍,郑某到兴化荻垛镇朱某处治疗。<BR> 未曾办理执业医师资格的朱某在当地小有名气。他继承了祖传跌打损伤医疗知识,常有患者找上门来,他免费帮人治病。这次,他同样没有收郑某的钱。<BR> 朱某先打碎了郑某右腿的石膏,然后拉伸郑某右腿,在右腿裹上一层卫生纸,放上几根柳条,用硬纸板托住,最后,用白纱布缠紧。朱某先后帮郑某绑了3次。每次治疗后,郑某去医院拍片,发现骨头均不对位。当月底,郑某患上“右小腿骨筋膜室综合征”———右小腿肌肉坏死及神经损伤,便到兴化市中医院就诊。当年11月17日,郑某进行手术治疗。2005年1月,郑某出院。2005年2月,由于右胫前皮肤缺损继发感染,再次在兴化市中医院进行第二次手术。郑某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构成10级伤残。<BR> 郑某认为,由于泰东镇卫生院、兴化市中医院、朱某的不恰当治疗,使他致残。去年,他将三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他相关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BR> 海陵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泰东镇卫生院、兴化市中医院对郑某的治疗未违反诊疗规范和常规。郑某之所以患上“右小腿骨筋膜室综合征”,是跟朱某反复进行手法复位、柳条绑带固定过紧过久等不规范操作行为有关。朱某无乡村医生资格,非法从事诊疗活动,造成郑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BR> 法院判决朱某赔偿郑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4.07万元。<BR> 朱某不服,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认定原审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责任分担正确,只是郑某治疗右胫骨骨折的相关费用不应属赔偿范围。近日,市中院判决朱某赔偿郑某各项费用近3.8万元。 <BR></FO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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