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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新闻] 看楼合同背后藏多少陷阱?霸王条款防不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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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0: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避责”大法:用“无赖”手段 对付中介“发穷恶”

睇楼纸条款霸道,甚至连中介法律界人士都称“此条款对消费者非常不利”。这位人士表示:“若大公司真的拿睇楼纸来说事,估计法务部天天都不得闲”。一位市场人士看了睇楼纸官司的详情后称:“以后中介公司天天批发睇楼纸好了,不用签单,天天上法院打官司收钱”。

一位资深地产人士向消费者“教路”:如要看楼,请新置一个充值手机号码,签假名,一定不能签全名或留身份证号码。这位人士说,若客户确定要买楼,最好先买一个充值手机号码,看楼期间专用此手机号码来联系经纪,在睇楼纸上最好不要签全名,或是签假名或是只签“X先生”、“X小姐”。睇楼纸上有身份证号码一项,但所有经纪都不要求客户留下。该地产人士表示,既然经纪或中介公司不强制要求留身份证号码,而身份证号码也属于法律保护的公民隐私,客户一定不要在上面留下身份证号码。

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客户必须要求在睇楼纸上写上所睇单位的地址,并要求持有一份。客户若想“避责”,可在睇楼纸上对楼价作出具体约定,称“必须以XX万元成交,方可视为促成交易”。客户若在其他中介成交该单位,只要不是设定该成交价即可避开法律责任。如客户看华景新城某单位,睇楼纸上约定“必须以50万元成交”,而在其他中介公司看到此单位并成交,可约定“51万或49万元9千9”成交即可。

这位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市场上业主都是多家地产行一起放盘,这条睇楼纸约定实在太霸王。客户只要不是刻意与业主私下交易,造成中介公司损失,应该不怕地产公司“发穷恶”。她建议客户应主动要求经纪在睇楼纸上填上睇楼地址并留底。若日后遭遇任一地产公司“追数”,可出示不同公司关于同一单位的睇楼纸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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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3:45 |只看该作者
霸王条款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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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3:4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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