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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障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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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17: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北京市财政局、地税局和住建委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进行了明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通知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北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2%预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契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规定,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缴纳契税时,应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地税征收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购房记录进行查询和核验,查询结果显示纳税人家庭此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或已办理房屋网上签约手续的,此次再购房不属于家庭唯一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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