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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民心] 幼儿在校摔伤,学校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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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3 16: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9月7日下午放学时分,兴化市伟才幼儿园发生一起幼儿摔倒事件,导致幼儿左肱骨骨折移位翻转,现在南京儿童医院手术治疗中。。。
据该小孩的母亲说,当时从教学楼出来,小孩还想玩一下滑梯,就往那里跑去,由于教室里地面有铺塑胶地毯而外面没有铺设,加上小孩兴冲冲地,就没有注意地面的变化,一下子摔倒在滑梯前面坚硬地水泥地上,小孩立即哭了起来,说胳膊疼,她妈妈以为只是小孩摔倒没有大碍,当时老师也过来问了有没有问题,家长以为小孩撒娇哭疼,就把小孩带回家了。在回家的路上,小孩还是一直哭喊说左胳膊疼,到家后发现小孩的胳膊肿起来了,家长发现问题不小,立即送往兴化市人民医院骨科挂急诊,不巧的是该院拍片的X光机出了故障不好使用,只好又到第三人民医院拍了片子,发现小孩的左肱骨骨折移位翻转,需要立即手术。但兴化不具备此类手术的条件,家长连夜将小孩送到三垛人民医院就诊,得到的结果是相同的,必须要手术治疗。同时该院的医生也建议去更好更专业的医院去治疗。这时候幼儿园也联系了泰州人民医院的唐主任。于是第二天上午家长又带着小孩来到了泰州人民医院。结果还是得到了手术治疗的诊断结果。为了能让孩子得到更好的治疗,家长把小孩带到了南京儿童医院治疗。在9.11日进行了手术。。。。。。
家长在今天下午找到了该幼儿园询问此事的处理方案,被告知小孩是在放学后出的意外,跟学校无关。且开学的时候收取的40元保险费,要等到次年(2011年)才能生效。
学生家长觉得很气愤,小孩是在学校里出的意外,而且还交了保险费用,学校却这样的推脱责任。
根据我国在2004年最新出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学校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注意是“相应”的责任,就是说学校可能承认一部分也有可能承担的是全部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是幼儿是符合未成年人的,而且尚未离校,学校还是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责任。
总而言之,只要还是在学校内部发生的此类事件(不包括校外第三人所致害的情况),学校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欢迎提供兴化新闻线索,雷人雷事,囧人囧事,突发新闻,好事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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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3 16:16 |只看该作者
可怜的娃赶紧好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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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3 16:29 |只看该作者
学校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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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3 16:30 |只看该作者
小孩受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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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3 16:34 |只看该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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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3 16:36 |只看该作者
学校必须负责,我也是开幼儿园的,这点我也明白,你都不能保障幼儿的安全,乘早关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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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3 16:38 |只看该作者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江苏房产维权网 www.ffh1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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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3 16:42 |只看该作者
这应该是幼儿园的责任吧!伟才幼儿园也太会推卸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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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3 16:4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汤律师 于 2010-9-13 16:45 编辑

本案中,某幼儿园的过错在于:
1,平时疏于安全教育;
2,幼儿园场地存在不安全因素;
3,幼儿园教师在幼儿放学时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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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3 16:59 |只看该作者
伟才在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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