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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障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促进我市全面达小康进程,从7月1日起,我市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下限和“保老”人员的生活费。
“保老”是指原市属企业在改制时,根据经济条件和相关规定,将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50周岁至54周岁的男职工转劳动保障部门托管,劳动保障部门按月代缴养老保险金,并发放基本生活费至退休。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下限提高到442元/月,增长26%;“保老”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提高到340元/月,增长13.3%。标准提高后,惠及对象近50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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