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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应平等保护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和消费服务提供者的正当经营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并在知情的基础上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及对证据的认证情况,法院依法确认麻辣诱惑公司大钟寺店在刘先生提出到包间就餐时,未将使用包间应交纳包间使用费的信息如实告知刘先生,该店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刘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使刘先生丧失了对服务提供者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因此该店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在主观上亦存在过错,现刘先生要求麻辣诱惑公司大钟寺店返还包间使用费8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其请求予以支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了收取包间使用费这一社会现象是否合理、合法的问题,法院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餐饮经营者收取包间使用费并无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即使餐饮经营者制定包间费收取规明显为企业带来额外的利润,但以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原则为前提,餐饮经营者追求商业利润最大化同样是应受法律保护的正当经营权。解决该问题的最佳途径是扩大市场竞争,而非进行司法干预。
最后,法院判决北京市麻辣诱惑酒楼有限公司大钟寺店向刘先生返还包间使用费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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