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铜板
- 2496
- 金币
- 5
- 在线时间
- 1501 小时
- 注册时间
- 2008-10-21
- 帖子
- 1039
  
- 铜板
- 2496
- 金币
- 5
- 在线时间
- 1501 小时
- 注册时间
- 2008-10-21
- 帖子
- 1039
|
|
张亚军受伤后在勉县医院住院治疗50天,共花医疗费7367.14元。住院病历医嘱单证明2008年9月29日医院要求原告张亚军出院,至2008年10月29日实际出院,张亚军多住30天。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亚军受伤后于2008年9月9日入住勉县医院,住院病历医嘱单证明2008年9月29日医院要求自诉人张军出院,张亚军至2008年10月29日才出院,实际多住30天,属自行扩大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负,鉴于医院的费用不便区分,应调整赔偿比例为宜。判决被告周宇华赔偿原告张亚军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3万余元的70%,即7256.86元。除已支付1500元外,还应赔偿5756.8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