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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泰州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解读
发布日期:2009-12-22 来源:泰州新闻网 浏览次数:123 作者: 字号:[ 大 中 小 ]
1.《关于在泰州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何时开始实施?
答: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公告》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3.《公告》规定哪些地点或区域禁止燃放烟化爆竹?
答:(一)文物保护单位及附近50米范围内;(二)车站、码头、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交通枢纽及附近50米范围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附近200米范围内;(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附近100米范围内;(五)架空电力线和邮电通讯、有线广播线下;(六)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七)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大型百货商店(场)、集市贸易中心、影剧院、体育馆、游乐场、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及附近100米范围内;(八)公园、绿化地带及其他重点防火单位或区域。
4.《公告》在限制燃放时间上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公告》兼顾了燃放烟花爆竹活跃生活气氛与要求生活环境安静这两种不同的意愿,将限燃时间段规定为晚间21时至次日8时,居民住宅区燃放烟花爆竹受限燃时间段的限制,婚事、丧事等活动亦受限燃时间段的限制,但春节期间 (农历腊月廿三至正月十八)燃放烟花爆竹不受规定时间的限制。
5.《公告》在限制燃放品种上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在燃放品种方面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拉炮、摔炮、土火箭、手持闪光雷等国家禁止经营的品种,不得燃放不符合烟花爆竹产品分级与药量规定的烟花爆竹品种。在燃放方式方面要特别强调在空旷地面上正确、安全燃放。
6.传统节日和婚事、生日等活动个人是否可以燃放礼花弹?
答:不可以。个人只能燃放药量较小的烟花、爆竹等品种。礼花弹的燃放必须由具有燃放资质的人员燃放。
7.举办焰火晚会需要哪些资料和如何审批?
答:举办焰火晚会须提供:
(1)举办焰火晚会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2)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3)燃放作业方案;(4)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的证明。
燃放规模达到C级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B级的由地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A级的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8.是否可以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邮寄烟花爆竹?
答:不可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9.违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如何处罚?
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0.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如何处罚?
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是如何组织的?
答:为确保市政府公告实施,市政府成立了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海陵区政府、高港区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安监、城管、质监、工商、法制、建设、民政、环保、经贸、教育、供销总社、报社、广电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内。
12.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分几个阶段推进?
答:分三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主要工作安排:成立泰州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办公室,制订工作计划。专题召开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动员部署会,进行动员部署。各区、各部门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层层动员和部署。制定《泰州市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各区、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签订目标责任书。组织禁放区域的调查统计,设立禁放标志;划定燃放区域,设立限放标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与市区酒店、宾馆等签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分类组织对相关单位业主进行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集中宣传周(12月25日至31日)”活动,制定专门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方面宣传载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集中宣传,提高市民知晓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主要工作安排:按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和职责,组织专门力量,在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和重点时段进行值守和巡查。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组成义务值勤和巡逻队,及时制止非法燃放行为。严厉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进行公开曝光,通过案例教育广大市民。组织对各区、各部门开展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主要工作安排: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总结阶段性工作,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对限制燃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集中整治,及时抓好整改。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工作。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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