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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农村的田先生在上海某钢模公司打工,2008年8月起双方在没有签订雇佣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开始工作。同年10月的一天下午,由于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田先生对操作结木机器并不熟练,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齿轮卷住右衣袖,致右手被轧,被急送医院救治后,结果右手骨折并截肢造成终身残疾。经司法鉴定,田先生因机器轧伤右前臂腕关节致以上截肢,评定六级伤残。
该事故后公司才引起重视,当月即对雇佣人员作出调整,与所有的雇员签订了雇佣合同。但对于田先生的赔偿要求置之不理。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田先生又出具了借住房屋所在居委会证明,表明田先生在上海市已居住满一年以上,应当按城市的有关规定赔偿。因此田先生以雇员受害赔偿为由诉来法院,要求钢模公司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及律师费等22万余元;另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共计25.2万余元。
钢模公司认为,原告未从事过同类工作,在使用机器中,是自己不慎被机器轧伤,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伤后被告支付了原告的所有医疗费用,对原告提出的残疾赔偿金仅同意按农村赔偿规定的30%承担,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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