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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被诉至法院后,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1月12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作出了缺席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29019.76元。
2009年6月21日19时许,被告吴某无证驾驶无牌大阳两轮摩托车沿新三线由三湖往新干县城方向行驶,途中因车速过快,操作不当,撞上站在公路边等车的孙某,造成孙某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该事故经新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过错,孙某不负事故过错。
原告孙某因治伤在新干县人民医院住院18天,共花医疗费22471.60元。事发后,被告吴某拒不赔偿,而且关起手机,玩起了“躲猫猫”。2009年10月,原告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200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交通事故侵权者应按事故责任进行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伤,经新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验并作出认定,法院认为该认定结论符合客观事实并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纳。被告在答辩期内没有提出答辩,在举证期内没有举出证据,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住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继续治疗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应予支持,遂依法做出缺席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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