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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由于被告王先生非农村居民,与原告陈某之间房屋买卖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集体组织的权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尽管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陈某通过公平的买卖行为已经获得在当时而言与其房屋价值等值的价款。而在距离卖房已达12年之久后,陈某基于该房屋在拆迁时升值,确认合同无效可获得一定利益的原因提起诉讼,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从现有证据上看,虽然系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高于房屋买卖价格,但系因房屋升值因素所导致,且该款项是政府对被告拆迁后的安置问题进行的基本补偿,被告并未因此而获利。在陈某主张合同无效后,若仅依被告所获之拆迁款相互返还,对被告则显失公平。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利益和此案具体情况,确定被告应按照20%的比例返还陈某房屋价款,数额为2.3 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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