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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司法解释出台:物业纠纷审理有新说法 | | 作者:张巍巍 来自:兴化市新闻信息中心 时间:2009-6-3 责任编辑:xwzxty | | | 本报讯 (记者 张巍巍)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出台的两部司法解释涉及系列热点、难点问题,具体包括业主身份的界定、车位车库纠纷的处理、住改商纠纷的处理、物业费纠纷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及相应纠纷的处理等。那么这两部司法解释具有怎样的内涵和积极作用呢?日前,记者采访了兴华人律师事务所的徐建庆律师。
徐建庆表示,此次《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保障公民私人财产权利做了进一步阐释。就是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法律的权威,切实做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民事审判工作。它平衡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界定更加清楚,通过解释可以规范和提升物业服务的水平,减少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间的矛盾。如果发生纠纷,则提供了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间处理纠纷的依据。徐建庆同时也表示,一些业主在遇到问题和矛盾时,往往采取忍气吞声。一方面是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另一方面是不知道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所以两部司法解释的出台,虽然使业主权利更加具体化,但是还要看业主会不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闻背景:住房纠纷审理尺度不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涉及物业权益的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审判实践面临的压力与日俱增。因法律规定不明细,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时裁判的尺度不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分析与论证,多次征求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经过数年的起草制定工作,两部司法解释最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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