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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违规建房 可求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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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0 11: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李中镇高旺村邵先生向本报民生热线反映:1999年村里新规划宅基地,他和7户村民一起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时,和村里签订了协议合同。约定:所有建房手续归村里办理,各户统一按规划建设楼房,楼房南面预留2米的巷子,限于2000年底前完成基建工程,过期不建的土地归村里所有。规划图统一保留在村里,协议上没有注明规划图。邵先生的楼房于2000年8月完工,其余几家也在2000年前后结束。而邵家前面一户人家于2005年才开始放样打地基,在建房时又没有预留2米的巷子。同时,这户人家和别的房屋前后都有10米距离,而和邵家房屋仅剩5米距离。几年来,邵先生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未果。
    就邵先生的问题,记者询问了李中镇村建所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邵先生反映的这户村民于2005年建房,已经超过协议合同上规定的建房时间,所以该户建房手续没有效力。同时,按照“阳光比列”,建房时房高与房距应达到1∶1.43,这户村民也不符合规定。目前,镇里和村建所正在协调。本着人性化处理纠纷的出发点,镇里建议,违规村民及时补办相关建房手续,而对于邵先生利益受损事实,相关部门希望通过一定的经济赔偿来解决问题。目前,协调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余刘江)

申明:偶所有的转贴都与本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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