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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审理中的关键是界定“免费送货”行为的性质。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为了促成与王某达成家电买卖合同,使自己的商业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对王某做出免费送货的承诺,该承诺应当属于家电买卖这个主合同的一项从属义务,也是李某与王某在合同自由原则下自主决定的合同内容。因此,李某免费为王某运送电脑的行为属于家电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不适用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因而在送货途中受伤应自行承担损失,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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