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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化市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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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2 18: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兴化市教育局
兴教 [2009]32号
━━━━━━━━━━━━━━━━━━━━━━━━━━━━━━━
关于印发兴化市学校安全事故
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现将《兴化市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学校安全
事故
报告
制度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综治委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
兴化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9
年2月12日印发


共印130份
兴化市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及时准确掌握学校安全工作动态,妥善处置各类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学校和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和泰州市教育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一、报告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发生的师生非正常死亡或其他对校园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强奸、抢劫、纵火、爆炸、盗窃等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校舍倒塌、校园火灾、食物中毒、道路交通事故、传染疾病等突发安全事件。
二、报告程序和时限
学校发生师生非正常死亡重大刑事案件或突发安全事故,不管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也不管什么原因,在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施救的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统一扎口,逐一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如情况紧急,可先电话报告,同时指定专人及时将事态发展情况续报,6小时内必须书面向市教育局报告。市教育局电话:83242822,传真:83242810。
三、报告内容
1、发生时间、地点、单位;
2、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
5、报告单位。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校要层层建立安全事故报告责任制,学校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安全事故以及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事故发生第三天向市教育局报告的视为迟报,三天后仍未报告的视为瞒报。对因迟报、瞒报导致安全事故扩大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月报制度
各校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和上报制度。做到每月排查一次,全年不得少于10次,每月5日前要将上月学校安全隐患排查的情况,特别是发生的学校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和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等书面报市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按时上报一次得一分,作为年度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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