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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出与被告张平阳、侯文乐之间建立雇佣关系的主张,应当予以采信。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张平阳、侯文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幕墙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法定代理人对原告负有监护责任,明知原告尚未满16周岁,仍然允许或放任原告从事建筑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法院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张平阳、侯文乐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82222.02元;被告幕墙公司对被告张平阳、侯文乐90%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确定张、侯赔偿李辉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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