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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租金锁房门 造成损失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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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11: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马先生是一名下岗职工,为自谋生计相中了一处待租的铺面,经与房主协商,对铺面进行必要的改造后开了一间食杂店。2007年11月15日在交了1500元定金后,双方又正式签订了租房协议,约定租期为二年,每年1月28日及6月1日前预交半年房租5400元。合同签订后,马先生因资金周转等问题,没有按时交纳租金。此后双方就租赁问题发生争议,3月23日,房主用两把大锁将铺面锁了起来,使得马先生无法使用,为此马先生于3月28日将房主诉至法院,要求房主赔偿房屋改造费、物品、食品、冷鲜等经济损失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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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11:14 |只看该作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在发生纠纷后,被告不依法行使合同权利,却锁住房门,即便是原告交租金迟延,被告完全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故被告应承担锁门造成的原告的经济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房主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中院维持原判。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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