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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多企业退休人员再次增加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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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4: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春节前按新标准发放到位
    今年1月起,我市3万多企业退休人员再次增加养老金。此次调整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养老金将在春节前按新标准发放到位。
    这次养老金调整分普遍调整和适当增发两部分。
    普遍调整部分有三类:一是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二是退休、退职人员按10%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119元的,再按下列标准适当提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但提高后不得超过119元。具体标准为: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每月提高12元;15-19年的,每月提高15元;20-24年的,每月提高18元;25-29年的,每月提高21元;30-34年的,提高24元;35年以上的,每月提高27元。(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退职人员每月提高12元。三是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适当增发对象有五类,对同时符合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一是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二是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三是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四是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五是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平均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超过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冯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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