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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好意同乘一车 出事故司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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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7 17: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日,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驾驶员承担70%的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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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7 17:58 |只看该作者
张某、王某与叶某是好朋友。2008年8月8日,三人开着叶某妻子周某的汽车一起去了福建。在两天后的返回途中,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撞上了右侧护栏,王某死亡,车上其他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张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王某没有过错行为,不负事故责任。事后,车主周某赔偿了死者家属2万元。但由于对其他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2008年10月6日,王某的家人将驾驶员张某和车主周某一并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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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7 17:58 |只看该作者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常理来看,王某搭乘应该是无偿的,构成了法律上的“好意同乘”。张某是本次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周某是事故车辆的车主,对车辆运行具有支配权,并享有运行利益,应当对该笔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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