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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被告沈某选任无资质包工头建房造成损害,法院判决被告沈某承担百分之二十的选任过失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沈某将房屋发包给不具备个体工匠施工资质的被告陈某承建。2008年6月8日,被告陈某指示工人原告王某拆脚手架,原告王某在施工中摔下受伤。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沈某将房屋发包给不具备法定条件个体工匠施工资质的被告陈某承建,双方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沈某作为定作人对选任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为百分之二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沈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7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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