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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用于家庭生活 离婚约定一人还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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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5 11: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周某在离婚前,与前夫姚某达成协议,约定姚某外欠的所有债务由其自身偿还。谁料一年半后,周某却因前夫欠债被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借贷纠纷案,判决周某与其前夫对原告的借款,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
    被告周某、姚某原系夫妻。2006年,被告姚某因家庭急需用钱,分两次向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40000元。借款到期后,姚某却未还款。2007年12月两被告协议离婚时,明确约定姚某在外所欠的所有债务全部归其本人承担,周某一概不负责。后因被告姚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2008年7月10日,王某向两人讨债不得,遂一纸诉状将两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周某、姚某共同偿还40000元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用于家庭生活,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负共同偿还责任。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虽约定债务由被告姚某承担,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在两被告之间产生效力,被告周某若履行了本案中的给付义务,可另行向被告姚某追偿。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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