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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大夫告网友发帖毁容网站终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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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9 17: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网友在网上投诉称险被“白大夫”毁容,生产“白大夫”系列化妆品的广州市澳大生物美容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大公司)将网站主办方广州三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三投)告上法院,控告其名誉侵权。昨日上午,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澳大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06年初,315投诉网出现了多篇对“白大夫”系列化妆品的投诉文章,比如“白大夫害人不浅!”、“白大夫用后太吓人了!”等等。文章附上一些让人触目惊心的照片,称是“白大夫”使用后的效果。一时间,坊间关于“白大夫”的质疑声四起。

  2007年2月7日,澳大公司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315投诉网立即停止在网站上刊载不实投诉等侵权行为,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澳大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80万元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约6.5万元。

  天河法院随后作出一审判决:315投诉网立即停止刊载不实投诉或投诉报道及其他文稿等全部侵权行为,在指定媒体上向澳大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10.5万多元。315投诉网对此判决不服,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

  广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审查针对生产者、经营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的批评、评论是否客观公正,一般理解不宜过分严格地要求。比如遣词造句不准确、非恶意的偏激言词、评价标准高于一般标准等情形,应当给予适当的克制和容忍,因为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企业有容忍批评的义务。本案中,网上的帖子属于消费者对白大夫产品正当的舆论监督,不构成名誉侵权。广州中院据此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澳大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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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9 17:51 |只看该作者
又:
     一名热心网友在网上发帖称,广告中自称“法国合生元”的合生元产品并非法国公司研制生产,并呼吁人们不要相信其宣传。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生元)一气之下,将转载该帖的315投诉网告上了法庭。昨天,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315投诉网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并据此撤消了认定其侵权的一审判决。

  据了解,2005年中,一名网友在“315投诉网”上转发他人原创的一篇文章《法国合生元及其研究数据可靠性》。该文作者称,根据其调查,合生元不是法国公司研制,配方来自何处不得而知。该文作者还表示:“千万不要轻易相信这类产品的蒙人式宣传。”此后,该文被广泛转载,引来无数讨论和质疑。

  眼见文章带来的负面影响愈来愈严重,合生元随后即将315投诉网告上法庭。2007年5月,天河区法院一审认定,315投诉网的行为对合生元的名誉权构成侵害,判令立即删除315投诉网上的文章并关闭相关主题论坛,向合生元道歉,并赔偿合生元经济损失8万元等。315投诉网不服一审判决,稍后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与大众生活紧密相关,产品安全涉及公共利益,应当将之置于公评之下,这也是舆论监督的正当要求。企业有容忍批评的义务。”“《法国合生元及其研究数据可靠性》一文中的主要内容并未失实,虽然该文及相关评论也许会对合生元的声誉造成损害,但基于对批评的容忍义务,合生元理应自我克制、给予必要的容忍。”据此,广州中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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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9 17:54 |只看该作者

网民发帖辱人网站承担责任

网民在网站论坛上发布信息恶意侮辱他人,网站要不要承担责任?郑州市民王女士诉河南省通信公司郑州分公司(简称郑州通信公司)网络侵权一案日前审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商都信息港”网站的主办单位郑州通信公司公开向王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

  2003年3月31日零时,“商都信息港”网站出现了网民包虎发布的4条帖子,标题为“50元出售身体”,其后附有郑州市民王女士姓名及其住宅电话。在不断接到莫名其妙的骚扰电话后,王女士终于发现了这条侮辱性信息,遂要求“商都信息港”删除该帖子。交涉未果后,王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

  2003年3月31日20时,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立即通知网站删除该帖子,但直到2003年4月1日9时接到公安机关的再次通知后,“商都信息港”才将该信息删除。发帖人包虎受到法律制裁后,王女士认为,由于网站没有及时删除帖子,导致自己名誉损害进一步扩大,遂一纸诉状将郑州市通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通信公司及网站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网站是信息发布平台,现有技术不可能阻挡所有有害信息,据此判决“商都信息港”无过错;二审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王女士再次申诉后,郑州市检察院提请河南省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商都信息港”明知其网站传输有害信息,仍未立即删除,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有显著过错,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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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9 17:5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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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9 18:0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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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应对网民发布在论坛内的帖子负有审核义务,该义务体现在如果帖子内容存在明显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网站应在合理时间内主动对帖子予以删除或不予登载。如果网站未尽到主动删除义务,则网站应对侵权帖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通过一般性审查无法判断帖子是否存在侵权,则受害人应向网站提出申请,由网站对帖子内容予以删除,如受害人在诉讼前未向网站主张权利,则网站不对侵权帖子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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