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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拒绝亲子鉴定 法院判决承担败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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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0 21: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夫妻双方对孩子是否为亲生产生纠纷,妻子拒绝为孩子做亲子鉴定,法院认为妻子的行为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认定丈夫主张的孩子非亲生理由成立,判决妻子一方赔偿精神损失。
    小张和小王因感情不和,到法院要求离婚。两人对离婚没有异议,但丈夫小张认为今年小王在自己追问下承认,他们的孩子不是小张亲生,而是其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所生,自己对此不能接受。故请求判决小王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万元。

    妻子小王不同意小张主张的精神损失和孩子抚养费的要求,其辩称孩子是在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这个事实已被出生证明、户口簿及其他现有证据所证明。小王认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现在孩子已经过了三周岁,因此不同意小张的亲子鉴定的主张。

    法院认为,被告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故该子女应视为不是原、被告的婚生子女,该子女应由被告自行抚养。在离婚纠纷的起因上,被告存在过错,应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数额由法院酌定。

    据此,法院判决,小王给付小张补偿费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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