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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俱乐部赔偿原告高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计人民币2.87万余元。
2008年6月5日,原告在被告俱乐部教练的指导下进行训练,由于教练违反训练规范且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原告从教练的肩上摔下致伤。当即,被告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因外伤致左肱骨下端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具状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跆拳俱乐部,对前来报名、交费、学习人员人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原告在训练中,从事教练所授的动作而从教练身上摔下致伤,被告对原告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中的合理部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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