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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备用金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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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4> 近日,我市出台《乡镇财政备用金管理办法》,规定乡镇政府机关备用金的数额不高于10000元,其他乡镇事业单位备用金的数额不高于3000元。《办法》明确了乡镇各单位备用金主要用于零星的商品服务支出,其他支出原则上由乡镇财政所实行直接支付;备用金支付后未向乡镇财政所结报核销的,不得充补备用金;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大额现金,必须填列备用金专项借据,写明用途,一事一据,限期结报核销。<br /> 《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强化乡镇财政性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控制现金流量,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br /></fo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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