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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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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我市具有城区(昭阳镇)户籍、无用人单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的80543名城镇居民,每人每年只要缴纳0至100元的医疗保险费,就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该办法将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起,形成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使医疗保险范围全覆盖。<BR>为保证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我市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精神,于5月制定了本办法。《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保障对象为:具有城区户籍、无用人单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个人缴费、财政补贴的办法建立。城镇居民统筹标准每人每年150元(含财政补助部分),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统筹标准每人每年70元(含财政补助部分)。对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居民,个人每人每年80元,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0元;对18周岁及以上,男59周岁、女54周岁以下的普通居民,个人每人每年100元,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对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由个人每人每年缴纳40元,并由父母亲所在单位报销,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以及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家庭,由财政全额补助。<BR>据介绍,参保居民必须按以下起付标准自付后才能使用统筹基金。一级医疗机构450元,二级医疗机构550元,转市外医疗机构1000元。一年内两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50%递减;长期连续住院的,每9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且符合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起付线至10000元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5%;10000以上至30000元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30000以上至40000元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4000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居民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40000元。患各种肿瘤患者的放、化疗及重症尿毒症需透析治疗的等重大疾病的参保居民,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门诊费用视同住院费用进行补偿 。<BR>据悉,我市财政每年将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460多万元,出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为全泰州市首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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