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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见妻子出轨男子气病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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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4> 妻子红杏出墙,被丈夫撞了个正着,丈夫因此气出精神疾病。离婚后,丈夫向前妻和她的情人提出索赔。近日,兴化法院判决其前妻及她的情人适当分担其财产损失。<BR> 据介绍,今年30岁的大伟是兴化人,从事水上运输。六年前,大伟跟同村一姑娘结婚,生有一子。平时,大伟在外忙运输,妻子独自在家带孩子。2005年初,大伟回家时,听村民传言,说妻子跟同村李老汉关系暧昧,他难以置信。<BR> 当年4月,大伟回家,只见家中门窗紧闭,他有种不祥的预感。随即,大伟喊来父亲、叔叔破门而入,室内的情景气得大伟脸色铁青:妻子和李老汉相拥在床……<BR> 几天后,大伟提出离婚。<BR> 离婚后,前妻和情人相拥在床的一幕经常在大伟的脑中浮现。每每这时,大伟就感到“天昏地暗”。家人把大伟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应激障碍”。3个月后,大伟出院。医生让大伟“坚持服药,避免刺激”。后扬州五台山医院对大伟进行精神疾病鉴定,结论为“应激相关障碍”。<BR> 2005年9月,大伟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说,他之所以患病,是因为受前妻和她的情人刺激所致。他要求前妻和情人共同赔偿医疗、误工、营养、护理、交通和精神抚慰金4万元。<BR> 法官说,这是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通常情况下,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或过失的侵权行为。而本案中,两被告虽行为不当,但不属法律意义上的侵权概念,其行为与原告的人身受损也无必然的、直接的因果联系。但是两被告的行为确是引致原告人身损害的重要诱因。<BR> 法院认为,由于两被告无主观侵权故意,故原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可参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判决两被告适当分担原告的财产损失。<BR> 近日,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交通、误工等费用11170元,两人各自承担一半。</FO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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