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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补课左眼受伤学校承担三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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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0 12:2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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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7 23:52 |只看该作者

学生补课左眼受伤学校承担三成责任

<FONT size=4>&nbsp;&nbsp;&nbsp; 暑期补课期间,两名中学生课间互殴,一人左眼受伤。近日,法院判决伤人者、学校赔偿伤者4.6万余元。其中,学校承担30%。<BR>&nbsp;&nbsp;&nbsp;  据介绍,王某系兴化市沙沟镇石粱中学初二学生。2004年8月,王某参加沙沟初级中学组织的补课班。19日课间,王某与同学杨某发生口角。下课后,杨某动手打了王某。王某左眼受伤,被学校送往镇卫生院治疗。之后,王某又在兴化市人民医院、建湖县建阳眼科医院以及泰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BR>&nbsp;&nbsp;&nbsp;  去年上半年,王某将杨某的监护人以及兴化市沙沟初级中学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BR>&nbsp;&nbsp;&nbsp; 经兴化市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王某的左眼构成十级伤残。<BR>&nbsp;&nbsp;&nbsp; 兴化市人民法院认为,对王某的损伤,杨某的监护人应承担责任。沙沟初级中学违反国家规定,暑期集中学生补课,老师对学生在课间发生的纠纷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在管理上存在疏漏,故沙沟初级中学对王某的损伤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决杨某的监护人以及学校赔偿王某4.6万余元。学校承担其中的30%。</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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