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铜板
- 3
- 金币
- 0
- 在线时间
- 0 小时
- 注册时间
- 2006-7-17
- 帖子
- 1449

- 铜板
- 3
- 金币
- 0
- 在线时间
- 0 小时
- 注册时间
- 2006-7-17
- 帖子
- 1449
|
国土局收回一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权
< align=center><FONT face=黑体 size=3>国土局收回一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权</FONT></P>< ><BR><FONT size=3> 8月5日,市政府函告市国土资源局,同意该局收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的建材市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已核发的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BR> 2003年3月22日,某房地产公司通过竞标的方式,以2687.7704万元成交价获得位于直港河东侧、兴东公路北侧的面积为105072.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出让合同》约定,该公司于2003年4月11日首付820万元,余款在建材市场开业前付清。2004年4月,由于规划调整、兴建杭州路需要解决垛田镇遗留问题,经市政府批准,国土资源局与该房地产公司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出让面积调整为112251.7平方米,出让金总额调整为2871.4208万元。<BR> 2年多来,该房地产公司未有启动建材市场项目建设的实际行动,规划方案一直未提交国土资源局规划部门审查,且尚欠土地出让金1688.54万元(不含滞纳金),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应于2004年10月底前缴清。根据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出让方或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据此,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收回该房地产公司该宗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FONT></P>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