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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义务教育学生家长和学校校长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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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5 21:26 |只看该作者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我儿子今年4岁</P><>为了上个幼儿园,居然跑了10多家</P><>最后听说那个九倾的机关幼儿园不错</P><>可那又太远,</P><>金花园这有个叫启迪的,没去不知道,一去吓一跳</P><>今天去报名,明年的今天去上学````````</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难啊,````````````````````````````````</P><>其实哪不能上呢,总为了孩子,付出而又无冤无悔``````</P><>还在老地方上吧,下午就回去和孩子报了名```````````````````</P><>啥地方不出人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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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3 15:19 |只看该作者
<>你干什么的啊?真晕你</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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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3 00:01 |只看该作者

致全市义务教育学生家长和学校校长的公开信

<><FONT size=3>关于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FONT></P><><FONT size=3>致全市义务教育学生家长和学校校长的公开信</FONT></P><><BR><FONT size=3>各位学生家长和校长:<BR>&nbsp;&nbsp;&nbsp; 8月8日,市政府出台了《兴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从2006 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这是市委、市政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也是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具体实践,必将对我市教育改革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BR>&nbsp;&nbsp;&nbsp; 做好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需要各位学生家长的参与。一是请你们详细了解政策。按照我市的实施办法,免费对象为全市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免费项目和标准为泰州市制定的“一费制”文件中的杂费项目 (含信息技术费)及其标准。在经市教育局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也享受相应待遇,即由民办学校按公办学校免杂费标准等额减收学费。需要说明的是,学生个人所用的课本、作业本属于个人用品,由学校统一代购,费用仍由学生家长承担。学生在学校寄宿等,学生家长也仍应按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缴费。二是请你们监督政策的执行。如果你们的子女符合政策规定但未能享受到免收学杂费的待遇,或者学校在政策规定之外向你们收取其他费用,请你们及时向市教育局、财政局举报(电话:3242811、3242172)。三是请你们关注免收学杂费政策和“两免一补”政策的衔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后,符合“两免一补”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免缴课本费,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BR>&nbsp;&nbsp;&nbsp; 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需要校长们的支持和配合。各位校长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做好工作。一是如实反映学校的基本情况,确保在校学生人数和相关数据的准确性;二是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应由学校提供的公共性服务费用,保证不在政策规定之外向学生多收一分钱,学校应拒绝执行来自于任何方面的违反政策规定的乱收费要求。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和手续费等费用。民办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学生负担;三是加强公用经费的管理。学校免收学杂费后,日常公用经费由各级财政全额承担。学校要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不得将公用经费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医保和代课教师工资,不得用于基建开支,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以及上缴各级行政部门。<BR>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学校所需的公用经费由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财政局负责在预算内足额安排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给学校(包括民办学校),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市财政安排补助的基准补助定额为:一学年小学生210元,初中生300元。2006年秋季新学期按上述标准的一半计算。市财政在足额安排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的同时,原先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安排的预算内定额公用经费继续保留。<BR>各位家长和校长们,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是我市教育发展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让我们共同努力,把这件惠及千家万户和子孙后代的大事办实办好。</FONT></P><><FONT size=3>兴 化 市 财 政 局<BR>兴 化 市 教 育 局<BR>2006年8月</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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