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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困难企事业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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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3 19:1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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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3 19:07 |只看该作者

让困难企事业退休人员

<><FONT size=3>来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消息:市政府2003年3月出台的市属破产、改制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政策,将由原定废止之日续延5年。即于2003年4月1日后至2008年3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仍可按兴政办发[2003]48号文件规定参保。</FONT></P><><FONT size=3>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市属破产、改制困难企业和部分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我市2003年3月曾出台专项医保政策。文件规定:市属破产、改制困难单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负担40%、个人负担40%(从退休金中代扣代缴)、单位负担20%。同时明确享受此种医保待遇对象为2003年4月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为了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老有所医问题,今年市政府决定将原政策续延到2008年3月31日。</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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