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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被告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于2009年7月15日借其姐姐张晓娟11万元用于做生意,并由张晓娟出庭作证且出示了借条,声称借条是当天所写,最后有落款时间。该借条原告予以否认,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写字迹形成时间晚于标称时间,这与被告与证人所称的是当日书写的相矛盾。被告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因该鉴定结论在鉴定程序上和实体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准许被告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主张共同债务11万元不能成立,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依法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现在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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