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找回密码

兴化400生活网

搜索
查看: 266|回复: 1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请问一下?

[复制链接]

4

主题

0

好友

0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铜板
0
金币
0
在线时间
0 小时
注册时间
2005-1-5
帖子
69
1#
发表于 2005-1-12 17:33 |只看该作者
Tsinghua University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0

好友

3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铜板
3
金币
0
在线时间
2 小时
注册时间
2004-12-15
帖子
216
2#
发表于 2005-1-12 11:20 |只看该作者
<FONT size=5>果然是个学生,兄弟哪个学校的?</FONT>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

主题

0

好友

0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铜板
0
金币
0
在线时间
0 小时
注册时间
2005-1-5
帖子
69
3#
发表于 2005-1-11 21:02 |只看该作者
<>明天要考国际法了,预祝自己好运了!<IMG src="http://www.400.com.cn/images/Emotions/28.gif">^_^</P>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0

好友

3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铜板
3
金币
0
在线时间
2 小时
注册时间
2004-12-15
帖子
216
4#
发表于 2005-1-13 09:31 |只看该作者
<FONT size=4>崇而不拜<IMG src="http://www.400.com.cn/images/Emotions/13.gif"></FONT>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

主题

0

好友

0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铜板
0
金币
0
在线时间
0 小时
注册时间
2005-1-5
帖子
69
5#
发表于 2005-1-10 22:16 |只看该作者
<>从广义上来看,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在生理醉酒的时候,行为人的辨认、控制能力是有一定程度的减弱的。我觉得,我国刑法对醉酒犯罪之人不得从轻或减轻处罚得规定,其中即是有基于刑事政策得考虑的,也是对大陆法系对原因自由行为处罚立法例的一种类仿,虽然这一规定过于简单概括和粗略了些。<IMG src="images/Emotions/55.gif"></P>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201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2

铜板
201
金币
0
在线时间
50 小时
注册时间
2004-7-22
帖子
1385
6#
发表于 2005-1-11 16:21 |只看该作者
继续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1

主题

0

好友

55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2

铜板
55
金币
0
在线时间
30 小时
注册时间
2004-11-1
帖子
507
7#
发表于 2005-1-10 19:07 |只看该作者
<>老王你看人家胖律师回答多简洁,你怎么一套一套的啊!鄙视你!</P>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0

好友

3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铜板
3
金币
0
在线时间
2 小时
注册时间
2004-12-15
帖子
216
8#
发表于 2005-1-10 14:19 |只看该作者
<><FONT size=5>“原因自由行为”中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即行为人虽能辨别行为的刑法意义但无法控制行为或既不能辨别行为的刑法意义也不能控制行为<FONT face=宋体>。但我们认为,人在生理醉酒的时候是可以辨别行为的刑法意义的,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人。楼主所引用的条文不同于原因自由行为。</FONT></FONT></P>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

主题

0

好友

0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铜板
0
金币
0
在线时间
0 小时
注册时间
2005-1-5
帖子
69
9#
发表于 2005-1-10 13:26 |只看该作者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也应当在我国刑法中的能适用的啊,97年新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有关“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就是类似于大陆法系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例,虽然这一规定较为笼统粗糙。</P>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0

好友

3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铜板
3
金币
0
在线时间
2 小时
注册时间
2004-12-15
帖子
216
10#
发表于 2005-1-10 09:30 |只看该作者
<FONT size=5>外国的法律理论在实务中也可以加以引用,现在有好多新的法律理论都是从外国移植过来的。作为律师的观点,即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还是可以提的</FONT>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在线客服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