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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猫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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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0: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0年5月11日21时许,由治安大队牵头,多个派出所配合,对城区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娼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在对兴化市丰收南路金月亮浴室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浴室里有mai ying嫖娼嫌疑,遂将违法嫌疑人陈*英等人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经查:2010年5月11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陈*英(女,40岁,盐城市阜宁县人)容留卖yin nv杨*以100元的价格向他人mai ying。目前陈*英已被我局刑事拘留,多名mai ying嫖娼人员被行政拘留,相关涉案人员的抓捕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1年2月16日下午4时许,根据线索,戴南派出所联合治安大队,在兴化市红宝石浴室当场查获卖yin nv6人,涉嫌嫖娼男子6人,经过1天1夜的调查审讯,6名卖yin nv、4名嫖客被市局裁决拘留,刑拘2人。具体如下:李*为,行政拘留7日;沙*青,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元;陈*军,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元;徐*栾,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唐*扣,行政拘留12日;吴*,行政拘留10日;鲁*珍,行政拘留10日;狄*珍,行政拘留10日;孙*芳,行政拘留10日;袁*丹,行政拘留10日。大堂经理叶*兰,刑事拘留;收银员,高*华,刑事拘留。
这上面是黑猫哥哥的记录。细看一下四名嫖客都行政拘留了还罚了5000元,可是六名小组只是拘留没有罚款。大堂经理和收银员也没有罚款。我的感觉就是首先是经营者要重罚,没有这些人就没有这样的场所让人去做违法的事,其实就是小姐怎么不罚款?也应该重罚这样她们就不敢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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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0:53 |只看该作者
。。。大堂经理和收银员也没有罚款。。。

你注意看他们是刑事拘留,也就是涉嫌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判刑。而罚款只是行政处罚,孰轻孰重?
网友们很细心啊,其实针对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大多是以容留和介绍mai ying来追究刑事责任的,到最后法院还会追加罚金。
这个问题胤天你可以从治安部门办案的角度来跟网友阐述一下,这样可以说得更具体清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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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1:1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黑猫哥哥 于 2011-6-29 14:03 编辑

。。。其实就是小姐怎么不罚款?也应该重罚这样她们就不敢做了。。。。

     以个人浅见说下,我在治安部门时,我们办案民警对卖yin nv的处罚大都是以拘留或收容教育(6个月至两年)来处罚的。说实话,卖yin nv绝大部分都来自贫困省份或山区,她们出来的目的很简单,就是为了挣钱,为了改变贫困的命运,选择这种不需学历不需技能的错误方法,说得直白点,挣的也确实是血汗钱。在我们眼中,她们可嫌之中更有可怜,特别是那些岁数较大,拖家带口的卖yin nv。
     所以在最终处罚中,大都选择了限制人身自由的种类,而很少罚款(基本上她们也是挣到一点就汇回老家),目的也希望通过监所的教育,能让她们洗心革面,增加耻辱感,出来后能从事正当的职业。
     有感而发,说多了一点,纯属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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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3:22 |只看该作者
有耻辱感就不会走上卖YIN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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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5: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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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7:14 |只看该作者
猫哥给我下达了任务,现汇报如下:
1、楼主所说的案件中,对于失足妇女(公安部最近规定,以后不许称为卖yin nv,一律改称失足妇女)没有罚款,而只给予拘留的事情不理解,我向您作个解释,现在我们办理的组织、介绍、引诱、容留mai ying案件中很多的失足女孩、妇女大多来自贵州、湖南、四川、湖北等贫困地区,在我参与办理的一些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家中贫困,辍学在家,无生活来源,经人引诱,才从事mai ying活动的。且这些失足女孩不少都是有人带着的,mai ying所得的钱绝大部分上交,只有少部分可以留作零用。所以公安机关在对其进行处罚的时候,都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一般都是给予拘留。在前期办理的德胜浴室(就是大家都知道的以前的南洋浴室)介绍容留mai ying案中,几名失足女孩最后公安机关还给予了每人300元路费让其回家。
2、关于责任的追究。在一起案件中,涉嫌组织、介绍、引诱、容留mai ying的,公安机关将对其采取刑事措施,如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等。一般的mai ying、嫖娼人员如果是第一因此行为受到处理,就会给予轻一点的治安处罚,如罚款、拘留。对处理次数两次及以上或患有性病等其他情况的,就会给予收容教育,时间在6个月至2年。采取了刑事措施后将羁押在看守所,刑拘期限最长30天,逮捕期限为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采取了治安处罚如拘留,mai ying嫖娼一般是10天至15天,可以并处5000元罚款,拘留的人将在市拘留所执行。
以上解释希望楼主能满意
没能力为民做主,做点实事为民服务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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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7:18 |只看该作者
还有就是,采取刑事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会移交市检察院,检察院审核后会向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会根据案情,犯罪情节,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判处刑罚,收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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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4 21:5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 黑猫哥哥


    说失足妇女啊,卖yin nv多难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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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4 23:1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黑猫哥哥


    说失足妇女啊,卖yin nv多难听
天天love66 发表于 2011-7-14 21:56



    对,现在规范用语应该是失足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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