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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日前,我市根据筹资水平、基金节余和目前的结报比例等情况,决定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如下:一、住院结报标准: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且符合结报规定(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在原结报标准的基础上依次提高10%,即住院医疗费用的结报标准为:1、起付线至10000元(含)部分,结报75%;2、10000元至25000元(含)部分,结报80%;3、25000元至40000元(含)部分,结报85%;4、40000元以上部分,结报90%。二、普通门诊结报待遇:起付线以上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30%提高为40%;年最高报销限额由原来的150元增加到200元。三、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9万元提高到11万元。目前,我市广大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实时结报,出院时即可一次性结清费用,此项政策的出台将给广大居民参保人员带来更大的实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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