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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8 20: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0距离 于 2012-9-4 09:36 编辑

关于进一步加强气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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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质监特函〔2010〕405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气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质监局:
     自全省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各地质监部门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苏安办〔2010〕6号和国家质检总局质检办特函〔2010〕638号文件要求,牵头组织开展气瓶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有些地区整治工作力度不大,部分气瓶充装、检验单位存有侥幸心理,违规充装检验行为仍然存在,报废瓶和过期瓶仍然大量充装使用。7月31日,我省发生一起气瓶充装过程中的爆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伤,气瓶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各地要高度重视当前气瓶安全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气瓶充装和检验行为,把整治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一、坚持并巩固以气瓶充装站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工作模式。各地要通过执法检查、宣传教育、事故警示、组织自查和推行充装检验标准化管理等措施,提高充装单位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充装检验安全责任,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保证为用户提供合格气瓶。
     二、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专项整治文件和总局对气瓶“两站”治理文件精神,在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8月至10月,各地对辖区内所有充装检验单位逐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气瓶注册登记情况,二是许可资源条件情况,三是充装记录和充装前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四是依法依规充装检验情况。严厉打击违规改造、改装、翻新废旧气瓶行为和充装单位不按安全技术规范充装行为。查处气瓶检验站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及报废处理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有充装未经使用登记气瓶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对充装过期瓶、报废瓶的,由市局上报省局,依法撤销其充装资格。对此,各地要加强宣传告知,坚决有力惩治违法行为。对螺丝瓶的处理,严格按照15年使用期执行,检验期应当控制在气瓶铭牌标注的出厂时间15年以内。
      三、采用先进手段,加强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提出“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明确要求“在每只气瓶的明显部位标注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性标记”。针对气瓶流动性大、分散分布的特点,通过采用信息化条码技术,可以有效解决气瓶使用登记率低、定期检验率低问题,杜绝充装过期瓶、报废瓶现象,完善充装记录,提高充装作业效率。各地要贯彻执行《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督促气瓶使用(充装)单位开展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并实施信息化条码管理,督促充装单位增加安全投入,安装充装管理软件,配备电子秤、数据采集器。所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运用充装管理软件对充装枪、电子秤、数据采集器实施连锁,工业气体充装单位应对气瓶充装全过程实施信息化管理。
      各市局受省局委托办理充装许可申请受理时,将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条码和信息化管理作为评审过程考虑的因素。气瓶充装评审机构要将气瓶使用登记情况作为评审是否符合条件的重要依据,作为衡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重要标准。
      四、各地要按照安委会办公室整治文件和总局气瓶治理文件要求,抓好各阶段工作的落实,定期向省局报告工作进度,重大疑难问题或跨地区问题要及时报告。各地每月随重点工作月度报表一并向省局特设局报送气瓶专项整治情况表(见附件),省局将对气瓶专项整治工作开展阶段性督查。
     
       附件:气瓶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气瓶整治情况统计表.xls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主题词:特种设备 安全 整治 通知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特设局,省安委会办公室。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0年8月9日印发
共印20份
   目前我市市场上有很多超过使用年限15年的钢瓶仍然在超期服役,也就是文件上说的所谓钢瓶护罩是用螺丝连接的,据不完全调查此类钢瓶数量在5万只左右,这些钢瓶都是必须报废的,这件事情应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因为这里存在极大的事故隐患,并都留在千家万户的家里,这都是放置在千家万户的“定时炸弹”,随时都会对个人和社会构成安全威胁,今年南京7.28管道气爆燃事故,这是一个血的教训。为此我倡议市ZF一定要加大宣传宣传液化气钢瓶瓶安全使用常识的力度,让市民了解自己家里的钢瓶是否已使用超过15年须报废的,同时需市安监局、质监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杜绝超期报废钢瓶继续使用,消除一切事故隐患。总之这是件关系民生、维护安全稳定的重要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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