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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拥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但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册商标将被注销,该商标不再享有此项权利。近日,要不是工商机关行政指导及时到位,位于兴化市大邹镇的兴化市永安电力工具有限公司不仅可能被处罚,还要搭上过万元的商标印刷费,差点“赔了夫人又折兵”。
兴化市永安电力工具有限公司是兴化市大邹镇一家专门从事电力工具、安全带生产销售的骨干企业。日前,兴化工商局大邹分局在对兴化市永安电力工具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公司所生产的电力工具及安全带全部使用了“安乐”牌图形加文字商标,并准备再次印刷过万元的该商标标识进行使用。工商巡查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商标注册证等相关手续进行核查时,公司负责人称,“安乐”牌商标是企业于1996年注册的,公司前几年因搬家,商标注册证遗失,至今尚未找到,并一再强调手续是齐全有效的。企业的这一情况,让巡查的人员产生了更多的疑虑,该商标1996年就已注册,是否续展?是否在有效期内?实际使用的商标是否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回到分局,巡查人员立即通过中华商标网,对该商标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让工商干部大吃一惊,该商标是由兴化市永安绝缘器材厂于1996年8月注册,而拥有该商标注册权的兴化市永安绝缘器材厂已经于2003年改制为兴化市永安电力工具厂,2008年更名为兴化市永安电力工具有限公司,“安乐”商标一直未转让,更关键的是该商标因2006年8月到期未续展,已被国家商标局注销。但值得庆幸的是,该商标至今尚未有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注册。永安公司使用标有注册商标®标志的“安乐”商标,虽未被投诉,但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已构成了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通过调查,大邹工商分局巡查人员认为该公司冒充注册商标不是出于主观故意,而是商标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根本不知自己的行为已违法。针对这一情况,巡查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行政指导,指出了“安乐”商标未被注销前,注册商标所有人变更,商标不转让;擅自扩大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的行为,已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尤其是“安乐”牌注册商标被注销,仍在使用的行为,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如果使用标有®标志的“安乐”牌商标,生产大批量的产品投放市场,将受到工商机关的严厉查处。
听完工商干部的讲解,该公司的负责人倒吸了一口凉气,连声感谢工商机关的及时指导,并为自己由于商标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不经意间犯下如此严重的错误而深感后悔。当天分局工商干部与该公司负责人一道,立即赶赴兴化工商局重新申请注册了“安乐”商标,并表示今后一定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兴化市永安电力工具有限公司一系列的商标违法行为尽管属于个别案例,但从中反映出企业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商标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针对这一情况,兴化工商局大邹分局立即对辖区内拥有注册商标和正在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业和相关管理人员,专题召开三场法律法规和商标业务知识教育培训专场会,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逾百人。会后,分局工商执法人员逐个深入企业,调查走访,加强宣传,面对面地进行业务指导,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此举同时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企业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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