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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与妻子于2002年自由恋爱结婚,同年生育了一活泼可爱的男孩,生活平静而幸福。可自从康某担任了单位负责人后,应酬越来越多,经常很晚回家,夫妻开始产生矛盾并发展到分居。2009年3月,康某以夫妻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可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分居未在一起生活。
2009年11月,康某妻子在一婚纱摄影店里忽然看到丈夫与一女子拍摄的一张亲昵婚纱照挂在摄影店的大厅里,康某妻子立即请律师将该证据保存下来,并随后向法院提出与康某离婚,但在开庭前又申请撤诉。康某只好自己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康某妻子向法院提供了2009年11月康某与婚外其他女子拍摄的该婚纱照并要求康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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