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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维权] 从一起案例看商品房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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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0: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件事实:刘某于2001年11月购买上海市胶州路X弄X号X室房屋,因房屋内墙裂缝曾经向物业部门报修。同年12月,开发商制订一个“小区统一维修的施工期方案”,并对小区有相同情况的房屋统一进行维修。2004年5月5日,房屋内墙起壳后脱落,致房屋内两只花瓶被砸坏及部分家具、地板表面受损。为此,开发商针对该房屋制订了施工方案并进行修复。2006年5月31日,刘某以修复处的墙面又有开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1、开发商继续履行修复墙面义务;2、承担修复期间刘某误工费及居住问题;3、赔偿刘某两次修复期间误工费4000元及家用物品损坏的损失5000元;4、上海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刘某为诉讼而支付的资料查询费132.30元义务按施工方案进行维修。

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上海远洋信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发生质量问题,该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开发商理应按诚信原则对此质量问题负责。现上海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了开发商的债权债务,上述房屋质量问题应当由上海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商已针对上述质量问题制订了“施工方案”,刘某不愿意对该质量问题进行原因和维修方案的鉴定而坚持要求按“施工方案”进行修复,由于“施工方案”经双方认可,本院对此予以准许。至于家具及地板损失,因不影响其使用功能,本院酌定损失为500元。两只花瓶,因已失去使用功能,应当由上海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全额赔偿,但由于花瓶为刘某家中祖传,无价格可供参考,赔偿额由法院酌定为500元。关于误工费一节,由于前两此修复确实存在业主陪同配合的情况,误工费可按一个人的费用(每天50元)酌情确定,同时原审法院对将要发生的修复适当考虑一周时间尚属合理。至于外借房屋费用,因房屋质量问题没有经过鉴定,是否需要外借房屋尚无依据,本案不予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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