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找回密码

兴化400生活网

搜索
查看: 837|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婚烟维权] 丈夫暗赠“二奶”轿车 妻子诉求赠与无效

[复制链接]

301

主题

13

好友

2496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铜板
2496
金币
5
在线时间
1501 小时
注册时间
2008-10-21
帖子
1039

杰出勋章勋章 版主勋章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7-13 21: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丈夫胡某在新婚不久,就将一辆价值16万元的小轿车赠与“二奶”施某,并登记在施某的名下,妻子郑某得知后,将丈夫及二奶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受赠的小轿车。6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事案件。

     在该案中,郑某认为胡某购车的资金来源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胡某未经其同意,私自为施某购车的行为应当是无效的。开庭审理时,胡某也立场坚定地站在妻子一方,认为其购车的行为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是无效的。施某则辩称,自己并不知道胡某已婚,且所受赠的小轿车已经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应属于善意取得,郑某无权要求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未经郑某同意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出资为施某购买小轿车,数额较大,其无偿赠与小轿车的行为损害了郑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是无效的。善意取得应当是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本案中,施某在取得小轿车的同时并未支付相应的对价,故不适用善意取得。此外,虽然小轿车已经登记在施某的名下,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当遵照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既然赠与行为因侵犯郑某的合法权益而归于无效,那么施某小轿车的取得也失去了合法的依据,《物权法》对非合法取得物权是不予保护的。因此,法院判决胡某赠与施某小轿车的行为无效,施某应将小轿车返还给胡某与郑某。  
江苏房产维权网 www.ffh110.com
——百姓房产法律顾问

8

主题

1

好友

1013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铜板
1013
金币
0
在线时间
726 小时
注册时间
2010-8-20
帖子
74
2#
发表于 2010-8-25 13:41 |只看该作者
这个世界太疯狂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