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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10日,广州市民陈先生与开发商签订《楼宇认购书》,约定购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罗马家园恺撒庭A座某单位,并支付1万元定金,成交价为45万元;认购书注明出售房屋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在预售许可证办出后陈先生应在7日内付清首期房款并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06年4月,开发商通知陈先生解除《认购书》,表示愿意退回定金并赔偿1万元。陈先生认为开发商是因为房价飞涨想收回高价再卖,拒绝解除。开发商于2006年6月诉至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以楼盘未取得预售证、《认购书》依法应属无效为由,要求法院确认该《认购书》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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