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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韩韩与辅导机构签订教育培训合同,约定辅导机构为韩韩选派辅导教师。合同中约定辅导课时总数为696课时,韩韩的家长应交费用总额为5万余元,由教师辅导费、学杂费(占全部费用的10%)两部分组成。双方约定辅导目标为在2008年中考中,韩韩的成绩应达到海淀或西城重点录取分数线,未达此目标辅导机构应退还辅导费的10%。双方还约定授课教师根据学生预习的内容以及授课的计划,确定本次授课内容,并向韩韩家长出示本次授课笔记,韩韩家长必须签字确认。
后由于韩韩中考失利,其家长向辅导机构要求退还辅导费被拒绝,韩韩家长将辅导机构告上法庭。韩韩家长在起诉中称,辅导机构没有如约彻底履行合同,辅导机构在辅导中拖欠课时、指派非专职老师进行辅导,其辅导韩韩的中考成绩并未达到约定的分数线。韩韩家长要求判令辅导机构退还辅导费5000元,赔偿所欠课时的违约金1.6万余元、支付未达到合同目标的违约金3.3万元.
辅导机构认为自己不是办学机构,所以没有办学许可证,其聘请的教师是公司的全职教师,并非专业教师。另外学生成绩提高需要双方努力才能达到目标,家长也有监督义务,韩韩没有达到重点分数线,与自身及家长都有关系。
庭审中双方对合同中所写“教师”的含义发生分歧,韩韩家长认为合同所约定的教师是指“有教师资质的教师”,辅导机构则认为合同中所约定的教师是指“其公司的专职教师(包括师范毕业的学生、离职教师)”。另查,教育培训合同为辅导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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