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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产品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产品的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两被告生产(销售)的漏电保护器在使用中未发挥应有的功能,导致原告丈夫在使用电风扇时因触电而身亡,依法应对原告丈夫死亡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两被告之间不能举证证明系一方的因素而导致漏电保护器存在质量缺陷,均应对原告负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前述赔偿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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