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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夏某诉称,2005年,其二人合伙租赁密云县北庄镇北庄村经济合作社所建的北京市标准化清源渔业养殖小区,养殖虹鳟鱼。3月22日晚上11点,因村内高压线缺相,造成养殖小区断电,直至次日凌晨4时40分,才恢复供电。此次断电造成为虹鳟鱼供氧的设备停止运转,11000斤虹鳟鱼缺氧死亡,三台水泵烧毁,共计损失168600元。其二人认为北京市电力公司没有尽到对其负责的电线保养维修义务,才使高压线上存在鸟窝,造成北庄村电线突然短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电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北京市电力公司辩称,其与梁某、夏某没有直接的供用电合同关系,且由于其二人的用电设备缺少缺相保护,导致水泵电机烧毁,才使鱼池断电,故应自行承担责任。其二人并没有对我公司提出特殊的供电质量要求,而且在事发后也没有第一时间向北庄供电所报修。虽然高压缺相事实发生,但是本案的高压缺相属于正常的无法避免的缺相运行,故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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