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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乡快讯] 医保筹资和结算标准有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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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2 09: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医保筹资和结算标准有新调整
发布日期:2009-10-11 来源:兴化市新闻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83 作者:姜帷韬 周美慧 字号:[ 大 中 小 ]


  10月10日下午,我市召开201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动员大会,部署201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工作?
     去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合,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城乡一体化医保体系,鼓励城乡居民按照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的医保。医保参保面不断扩大。目前,我市参加医疗保险人数占户籍人口总数的94.2%。
     2010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结算标准均有所调整。其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240元/人,其中个人缴纳120元(在城学生个人缴纳50元),省、市财政补助12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调整为150元/人,其中个人缴纳30元,省、市财政补助120元。
     按照新的筹资标准,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结算标准也有相应调整。一是建立门诊统筹。门诊统筹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提取。城乡居民门诊个人起付线为每次50元,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50元(不再实行普通门诊待遇)。二是提高住院结报标准。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且符合兴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报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原结报标准的基础上依次提高5%,新农合类:起付线至1万元部分,结报60%;1万元至2万5千元部分,结报65%;2万5千元至4万元部分,结报70%;4万元以上部分,结报75%。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三是城镇居民类可报费用结报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9万元。四是最高支付限额内,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最低结报比例在原基础上分别提高5%,即新农合类为25%,城镇居民类为30%。五是调整住院起付线:在市内住院为400元,在市外住院600元,一个医保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住院,起付线按50%的比例递减,最低为200元。属于结报范围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按正常结报标准的60%予以补偿,不享受最低补偿标准。
     市领导顾跃进、王小跃、马雅斐、谢东洪、邓志方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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