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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丰涉黑案主犯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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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8 21:2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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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8 15:14 |只看该作者
比地,你当当心,我们惹你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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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7 11:50 |只看该作者

安丰涉黑案主犯获刑

<font size=4>&nbsp;&nbsp; 近四年来,以陈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在安丰镇一带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并通过放高利贷、插手经济纠纷等手段,非法获得经济利益达150万元。经检察机关起诉,日前,这一涉黑组织首要成员被市法院依法判刑。<br />&nbsp;&nbsp;&nbsp; 据查,2003年以来,安丰镇的陈某纠集李某某等人,在安丰镇及周边地区共同实施了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等一些列犯罪活动,渐渐形成了以陈某为首,李某等人为骨干成员,并有多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br />&nbsp;&nbsp;&nbsp; 2004年,陈某等人多次向个体工商户W等人收取保护费,共计16500元,后以统一买服装的名义,陈某又收取工商户Z等人2000元。另外,陈某等人吃饭用掉3000多元,均由W等人支付。收取钱财后,陈某即放任未经卫生部门检疫的生猪肉在安丰镇市场出售。 <br />&nbsp;&nbsp;&nbsp; 陈某等人还利用暴力威胁,敲诈勒索,诱使他人向其借高利贷。2005年4月,陈某以不要利息为诱饵借给S11.5万元。其间,S一辆价值40多万元的别克君威骄车被陈占用,陈某想将该车占为己有,以种种理由拒收S的还款。2006年4月9日,S出于无奈,先后还款计28万元给陈某才要回车子。陈某勒索财物达16万余元。<br />&nbsp;&nbsp;&nbsp; 2007年10月21日,陈某等人被刑事拘留。<br />&nbsp;&nbsp;&nbsp; 2007年12月3日,我市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其他两名主犯李某、李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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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00:22 |只看该作者
我还差他2000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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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 13:36 |只看该作者
捉的好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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