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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尽了养育之恩
今年已逾80岁的一对老年夫妇,早在1962年时收养了只有1岁的柴先生为养子。1994年,将住家底层前半间约6平方米的住房让给媳妇开了杂货店,但合作经营的想法未能如愿,双方矛盾初现。1997年,旧房改造,二代人各自在外过渡,致双方关系日渐淡漠。1999年,双方搬回改造后原址,儿子媳妇杂货店重新开张。之后,由于儿子将杂货铺出租给他人,令两位老人十分不满。虽然柴先生自2000年7月始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但遭到拒收。甚至于老人走上法庭,以儿子擅自将其私房出租,侵犯老人合法权益并在搬出后不来照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但未获支持。之后近10年,双方分分合合,关系时好时差。然因近年来不断有人至两位老人处催讨柴先生债务,造成极度不满,故再次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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